民商事法律事务

王某、陈某与厦门某政府、厦门某村居委会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6-30 浏览量: 60 分享至:

(一)案件信息

1. 案由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2.当事人

原告:王某、陈某

被告:厦门某政府、厦门某居委会

(二)基本案情

王某1出生于2008年8月11日,系王某与洪某之女,王某与洪某离婚后,王某1跟随王某生活。王某2出生于2011年6月26,系王某1同父异母的姐弟。2019年1月5日,王某外出上班,上午9点至10点左右,王某1与王某2离家前未告知其奶奶王某3,中午时分,王某3找不到二人遂打电话给王某,王某回家一同寻找,于下午将近1点在离家步行10分钟的某湖公园圆形广场发现孩子的衣服和自行车,二人已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3支付了尸体打捞费9000元。

2019年1月6日,某居委会申请某政府代居委会垫付王某、陈某200000元。同日,王某与某政府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就王某1与王某2不慎失足落水溺亡一事达成协议,约定由某政府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先行支付200000元作为慰问金,款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双方确认该款项已支付完毕。

(三)代理意见

一、事发某湖公园的防护缺陷和管理不当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和最主要原因。公园管理人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某湖距圆形广场边缘128cm处湖水深度约有153cm,丰水期可达170cm,且湖底为淤泥,极易下陷,该水深不仅对未成年人具有较高危险性,对成年人也存在极大风险,但被告仅在该位置处间隔安装石柱和木质长凳,且石柱与长凳间距40cm无任何遮挡,无法达到安全防护效果,也严重违反《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公园未能设置明显有效的安全警示标示,其仅在公园多个入口中的一个入口边设置矮小的标示,且标示内容仅为“禁止游泳”。公园并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巡视和管理,导致本案小孩在湖边游玩时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劝阻,而在一个小孩先坠湖时,又没能及时发现和施救,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王某作为监护人,平时已对两小孩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告诫义务,在事故发生当天,王某3 发现两小孩不在家的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拨打电话手表联络二人,但因电话手表遗落才联系王某,而后王某动员其所有力量搜寻并报警,因此监护人已尽其充分的监护义务。

二、本案事故的发生对王某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同时失去两个小孩对于王某的家庭是多少金钱都无法挽回的痛苦。厦门某政府作为某湖公园的实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与厦门某居委会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均是由厦门某政府多次出面与王某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且在签署《调解协议书》时亦是以“当事人”身份签署,其中并未体现代为支付的情形。厦门某政府支付的20万元款项是处于维稳考虑,《调解协议书》中明确表明该款项的“慰问金”性质,因此该款项是厦门某政府对死者家属的体恤和关怀发放的,不应予以抵扣。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王某、陈某主张丧葬费42582元,死亡赔偿金1088026元,误工费分别为4350元、5800元,尸体打捞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1230758元。

(四)争议焦点

1.厦门某政府是否系某湖公园的管理人

2.某湖公园的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

3.王某、陈某是否对王某2尽到监护义务

(五)裁判要旨

1. 王某、陈某提供的厦门某局《关于XX湖公园投资概算的复函》主要是对厦门某政府报送的某湖公园投资概算进行批复,属于行政审批程序,厦门某政府仅是通过这一程序履行审批职能,不足以证明厦门某政府系某湖管理人之一。

2. 某湖公园作为社区公园,厦门某居委会作为管理人,应从安全设施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确保公众安全,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第一,某湖公园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王某及陈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某湖的水深对未成年人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且对成年人存在较大的风险,但其仅设置石柱及长凳,二者间距达40cm左右,无法达到避免游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意外跌落湖中的安全防护效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第二,事故发生前,湖边仅有一个小型安全警示标志,位置已不够醒目,不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第三,厦门某居委会日常未安排人员进行巡视等,管理工作存在明显不足。

3. 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王某、陈某作为王某2的父母,事发当日二人在上班,两小孩外出玩耍并未告知其奶奶,直至中午时分奶奶发现二人未归才开始寻找,此时已经过去2个小时左右,再次期间王某与陈某并未能掌握王某2的行踪,进行有效看护,致使其接近危险并酿成不幸,存在疏于监护之情形,虽然事发时王某2仅8岁,但其对某湖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认识,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厦门某居委会的责任。    

(六)典型意义

“十赔九不足”,本案事故给王某及其家人在生活上、心理上都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两条生命是赔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被告作为公园管理者直至二审时都未意识到自身作为管理者的失职,仍放任公园存在的安全问题不管,公共安全应当放在项目建设首位,否则非但不能改善百姓生活环境,反而危及百姓声明财产安全。因安全隐患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过错、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比例等,本案承办律师通过实地考察、多方收集证据切实最大程度地维护王某、陈某的权益,以期为他们带去些许慰藉,最终也是为王某与陈某争取到了较高的赔偿比例。